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.0.4 民用建筑工程根据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的不同要求,划分为以下两类:
1、Ⅰ类民用建筑工程:住宅、医院、老年建筑、幼儿园、学校教室等民用建筑工程;
2、Ⅱ类民用建筑工程:办公楼、商店、旅馆、文化娱乐场所、书店、图书馆、展览馆、体育馆、公共交通等侯室、餐厅、理发店等民用建筑工程。
6.0.11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,应抽检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,抽检数量不得少于5%,并不得少于3间;房间总数少于3间时,应全数检测。
6.0.12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,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的,抽检数量减半,并不得少于3间。
6.0.13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,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应按房间面积设置:
1、房间使用面积小于50m2时,设1个检测点;
2、房间使用面积小于50~100m2时,设2个检测点;
3、房间使用面积大于100m2时,设3~5个检测点。
6.0.14 当房间内有2个及以上检测点时,应取各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房间的检测值。
6.0.15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,环境污染物浓度现场检测点应距内墙面不小于0.5m、距楼地面高度0.8~1.5m。检测点应均匀分布,避开通风道和通风口。
6.0.1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游离甲醛、苯、氨、总挥发性有机物(TVOC)浓度检测时,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,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;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,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1h后进行。
6.0.17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氡浓度检测时,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,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;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,应在房间的对外门窗关闭24h以后进行。
6.0.19 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不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,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,并可进行再次检测。再次检测时,抽检数量应增加1倍。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再次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,可判定为室内环境质量合格。
其它方面的采样说明:
1、 旅店业客房采样
客房间数 | ≤10 | >100 |
采样点数(个) | 客房数5~10% | 客房数1~5% |
采样高度(m) | 0.8~1.2 | 0.8~1.2 |
2、 文化娱乐场所影剧院、音乐厅、录象厅(室)采样
座位数(个) | ≤300 | ≤500 | ≤1000 | >1000 |
采样点数(个) | 1~2 | 2~3 | 3~4 | 5 |
采样高度(m) | 1.2 | 1.2 | 1.2 | 1.2 |
3、 舞厅、游艺室、茶座、酒吧、咖啡厅采样
座位数(个) | ≤50 | ≤100 | ≤200 | >200 |
采样点数(个) | 1 | 2 | 3 | 3~5 |
采样高度(m) | 舞厅1.5 其他场所1.2 |
4、 展览馆、图书馆、美术馆;商场、书店;医院候诊室;
就餐场所;公共交通等
面积 | 200~1000 | 1001~5000 | >5000 |
采样点数(个) | 2 | 4 | 6 |
采样高度(m) | 1.2~1.5 | 1.2~1.5 | 1.2~1.5 |
附: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浓度*
检测项目 | Ⅰ类工程*值 | Ⅱ类工程*值 |
氡(Bq/m3) | ≤200 | ≤400 |
甲醛(mg/m3) | ≤0.08 | ≤0.12 |
氨(mg/m3) | ≤0.2 | ≤0.5 |
苯(mg/m3) | ≤0.09 | ≤0.09 |
TVOC(mg/m3) | ≤0.5 | ≤0.6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