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室内环境检测采样规则
点击次数:2221 更新时间:2010-03-02

.0.4 民用建筑工程根据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的不同要求,划分为以下两类:

1、Ⅰ类民用建筑工程:住宅、医院、老年建筑、幼儿园、学校教室等民用建筑工程;

2、Ⅱ类民用建筑工程:办公楼、商店、旅馆、文化娱乐场所、书店、图书馆、展览馆、体育馆、公共交通等侯室、餐厅、理发店等民用建筑工程。

6.0.11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,应抽检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,抽检数量不得少于5%,并不得少于3间;房间总数少于3间时,应全数检测。

6.0.12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,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的,抽检数量减半,并不得少于3间。

6.0.13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,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应按房间面积设置:

1、房间使用面积小于50m2时,设1个检测点;

2、房间使用面积小于50~100m2时,设2个检测点;

3、房间使用面积大于100m2时,设3~5个检测点。

6.0.14 当房间内有2个及以上检测点时,应取各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房间的检测值。

6.0.15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,环境污染物浓度现场检测点应距内墙面不小于0.5m、距楼地面高度0.8~1.5m。检测点应均匀分布,避开通风道和通风口。

6.0.1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游离甲醛、苯、氨、总挥发性有机物(TVOC)浓度检测时,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,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;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,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1h后进行。

6.0.17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氡浓度检测时,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,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;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,应在房间的对外门窗关闭24h以后进行。

6.0.19 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不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,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,并可进行再次检测。再次检测时,抽检数量应增加1倍。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再次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,可判定为室内环境质量合格。

 

其它方面的采样说明:

1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 旅店业客房采样

客房间数

≤10

>100

采样点数(个)

客房数5~10%

客房数1~5%

采样高度(m)

0.8~1.2

0.8~1.2

2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 文化娱乐场所影剧院、音乐厅、录象厅(室)采样

座位数(个)

≤300

≤500

≤1000

>1000

采样点数(个)

1~2

2~3

3~4

5

采样高度(m)

1.2

1.2

1.2

1.2

3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 舞厅、游艺室、茶座、酒吧、咖啡厅采样

座位数(个)

≤50

≤100

≤200

>200

采样点数(个)

1

2

3

3~5

采样高度(m)

舞厅1.5     其他场所1.2

4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 展览馆、图书馆、美术馆;商场、书店;医院候诊室;

就餐场所;公共交通等

面积

200~1000

1001~5000

>5000

采样点数(个)

2

4

6

采样高度(m)

1.2~1.5

1.2~1.5

1.2~1.5

 

 

 

附: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浓度*

检测项目

Ⅰ类工程*值

Ⅱ类工程*值

氡(Bq/m3

≤200

≤400

甲醛(mg/m3

≤0.08

≤0.12

氨(mg/m3

≤0.2

≤0.5

苯(mg/m3

≤0.09

≤0.09

TVOC(mg/m3

≤0.5

≤0.6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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